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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应纳税额所得额扩大到20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应纳税额所得额扩大到20万元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3.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