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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现金结算
作者:成都宇越会计培训    发布于:2015-02-27 17:37:05    文字:【】【】【
第一节现金结算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一)现金结算的概念
  现金结算是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的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
  (二)现金结算的特点
  现金结算具有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易宏观控制和管理、费用较高等特点。
  二、现金结算的渠道
  现金结算的渠道有:(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三、现金结算的范围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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