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减免三项社保费、减半征收医保费、缓交住房公积金
一、从“五险一金”到“四险一金” |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目前,“五险一金”变成了“四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社会医疗保险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部分组成。
其中: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是为了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大大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则是企业为了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而建立的,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的补充形式。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是社保的强有力补充部分,在参保了后,一旦出现疾病,参保人员就可以及时地通过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获得救助,减轻高额的医疗压力。为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2号)。
三、减免三项社保费、减半征收医保费、缓交住房公积金 |
(一)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3、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