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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股9种情形须缴个税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6-01 22:08:47    文字:【】【】【

    自今年年初开始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管理层再出重拳抑制疯狂的解禁潮。

 

    昨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明确了9种应征个税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情形。市场分析认为,这一补充通知几乎覆盖了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有方式,使得限售股转让中的避税行为成为零可能。

 

 

    限售股9种转让情形须缴个税

 

    此前,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曾于去年底发布通知,决定自201011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此次的补充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补充通知明确,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根据补充通知,对9种转让限售股情形应征收个税(详见右表)。补充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限售股的定义。此前相关文件规定,限售股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及财政部、国税总局和证监会等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在此基础上,补充通知明确,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以及其他限售股也都属于限售股范畴。

 

    须缴个税的9种转让情形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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