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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起征点调高至3万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2-04 17:59:51    文字:【】【】【
小微企业起征点调高至3万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两部门是根据9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出台这一政策的。
  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并将适用范围从现行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扩展到小微企业。

【政策解读】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三、免税规程。
对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的管理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部分小微企业暂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2013]193号)执行。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其月营业额首次不足3万元的,应于次月营业税申报缴纳期,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申请减免营业税一次性备案登记,并提供上月月营业收入明细账。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核算、确认每月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月营业额未达3万元的,仍应按规定向主管地税部门进行正常申报。
从备案登记起,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足3万元的,应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予以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
未按照规定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减免税备案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一律不得享受该免税政策。
已经做过月营业额不足2万元减免税备案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若仍不足2万元,可不必再次进行备案;若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但不足3万元,请务必再做一次备案登记。
四、纳税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直接在新网报增值税申报表中可以填写减免金额或抵缴金额。
营业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三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去地税局申请备案登记减免后,在网报中申报,点击计税减免按钮。
友情提示:不可以直接在计税依据中填写“0”,这样会造成与财务报表数据不符,形成税收风险。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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