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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缴款时,请备注“投资款”字样,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借款。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07-25 21:10:06    文字:【】【】【

股东出资缴款时,请备注“投资款”字样,否则容易被认定为借款。


近期,碰到几个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将钱转入公司账户时,未注明“投资款、增资款”用途。
站在法律上,有什么后果呢?
宇越会计培训(微信号:scyykj)认为:如果没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其他材料给予佐证,未注明出资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借款

大家可以看下《霍智城与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恩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民终4194号》,该法院判决书摘要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恩瑞公司应否返还。针对该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从文意解释看。投资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了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在一定时期内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经济行为。以融资过程中公司与投资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之不同划分,公司融资方式可分为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可分为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同的是,债权投资所投入资金并不形成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还本付息。诚然,按照通常对字面意思的理解,“投资款”与“借款”在性质上存在不同,但严格说来“投资款”并非法律概念。根据前述关于“投资”涵义的分析,“投资款”可以包含“借款”,二者并非当然的排斥关系。对一般公民而言,也存在将能够获得收益的款项统认为是“投资款”的可能性。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收据载明的“投资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考虑到霍智城是恩瑞公司的股东这一特殊身份,不应简单参照案外人的标准,拘泥于相关证据片段来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而应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从整体上探寻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意思。
其次,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虽然恩瑞公司不确认霍智城提交的《资产负债表》的真实性,但其在一审中亦将内容完全一致的《资产负债表》作为证据提交,故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该《资产负债表》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与霍智城提交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和《预提费用表》上的相关科目能够相互对应,故对《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和《预提费用表》的内容亦予以确认。鉴于《资产负债表》由恩瑞公司的专职财务人员制作,体现的是恩瑞公司意志,故相应法律后果亦应归属于恩瑞公司。经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合计”年初数为13,638,453.16元,显然未包含涉案款项,说明涉案款项并未成为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恩瑞公司关于涉案款项系股权投资款的抗辩相矛盾。此外,恩瑞公司确认居之美公司出借给其的款项也被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与涉案款项并未进行区分,可以合理怀疑涉案款项亦具有借款性质。
再次,从相关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据此,当事人是否具有返还款项的内心意思表示亦是判定涉案款项性质的重要因素。从涉案《资产负债表》及《其他应付款明细表》的内容可知,恩瑞公司返还涉案款项的意思明确,虽然其辩称该返还是对股东投资款的分红回报,但在公司经营利润未定的情况下事先确定8‰的分红率,并连同涉案款项本身计入公司财务账册,与通常股权投资款的回报方式不同,而更接近于借款的性质。
最后,从恩瑞公司的抗辩内容看。恩瑞公司二审称,恩瑞公司成立时,双方口头约定由秦伟民方(包括秦伟民和陈佩霞)出资800余万元持有公司50%股份,霍柱、霍智城、陈永福、何钜彬作为一方合共出资5000余万元持有公司另外50%股份,涉案款项即是霍智城应当支付的股权投资款,之所以如此约定是因为秦伟民之前的资源(包括无形资产及销售渠道等)作价约4200万元。
本院认为,一方面,恩瑞公司的上述主张没有证据支持,而且在恩瑞公司的章程中已经明确约定每位股东的出资额及所占股份,涉案款项的支付并未引起该股权在工商登记上的变动,亦未有内部协议对此另行约定,也就是说,现有证据无法反映涉案款项与霍智城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一般如此大额的资产定价都会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即使未经过专业评估或在公司章程中不便于约定,也会通过其他形式予以固定,但很明显恩瑞公司并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此,本院对恩瑞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涉案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恩瑞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那么,如何补救呢?
很简单,将钱退还给股东,再由股东出资,备注好“投资款”字样即可。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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