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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账班课堂要点(十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12-16 20:46:05    文字:【】【】【


实账班课堂要点(十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二)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埋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为17%
(二)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运用扣税法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当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依其销售额和法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如果销售收入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计税的销售额中不能含有增值税税款,否则就会违背其“中性”特点,构成重复征税。属于含税销售收入的有普通发票的价款、零售价格、价外收入、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它主要体现在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
(1) 准予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如果有烟叶税,加入“买价”内)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其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2)不准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8)进口货物,在海关计算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9)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10)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不适用扣税法,而是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为不含税销售额。
  1.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
  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既是销货方的销项税额,又是购货方的进项税额,是购货方进行税款抵扣的依据和凭证。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退货或折让
  (1)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一般纳税人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1.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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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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