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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1-19 14:29:13    文字:【】【】【

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1月18日,为确保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财政部网站公布了《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航空公司营改增试点的税务处理也有了指引规范。

《通知》详细列示了参加试点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名单,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了参加试点的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并从2012年9月1日开始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同时停止执行。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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